成都市食药监局布告1批次不合格饮用矿泉水核对处置状况

时间:2024-01-23 05:03:25 作者:江南体育客服 分享到: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成都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17年9月15日音讯,四川省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16号),触及成都市1家出产单位。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布告如下:

  产品名称:温淳弱碱性饮用矿泉水(抽样单编号:GC,出产日期:2017-01-11);不合格项目: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触及的出产企业:四川三明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接到四川省食物药品查验检测院查验陈说编号SPE2017A00462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8日展开核对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出产、出售不合格食物,催促企业对不合格食物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出产该批次温淳弱碱性饮用矿泉水1020瓶,合计375.36公斤,货值408元;合计出售20瓶(悉数用于抽样),合计7.36公斤;库存(未出售)1000瓶 ,合计368公斤;封存1000瓶 ,合计368公斤;召回0瓶 ,合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三明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产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期限改正上述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食物药品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第八条(八)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查询过程中活跃尽力合作,照实供给依据,陈说违法现实,自动及时改正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且该批次矿泉水未对外出售,未对消费的人形成损害结果。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分如下:

  (一)没收查封的“温淳弱碱性饮用矿泉水”1000瓶(出产日期:2017年1月11日;标准:368ml/瓶);

  涉案矿泉水由当事人出产,其间该批次产品溴酸盐含量超支是因为在灭菌过程中臭氧参加剂量偏多所造成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订货“工业在线水中臭氧检测仪”,以避免发生过多的溴酸盐;加强员工素质训练,提高作业人员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以及质量认识和责任心;加强对出产设备的保护保养,以保证各个设备能战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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